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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领亿新材料有限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办法的决议
发表时间: 2025-03-25 08:01:10 来源:自动送料振动盘
经查,你公司所持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于2022年11月4日-2024年8月14日期间产生权益改变,持股票份额由23.93%下降至17.54%,到达5%以上。
你公司作为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操控股权的人,在所持股份变化份额累计超越5%时未按规则及时实行陈述、公告责任并中止生意公司股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收买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收买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相关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管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